
公告日期:2025-04-29
证券代码:002231 证券简称:奥维通信 公告编号:2025-033
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金额:合计 81,865,987.19 元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案件尚未开庭,公司暂无法准确判断对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告”)于近日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交了两份《民事起诉状》,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已受理相关案件。
二、有关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一
1、诉讼当事人情况
原告: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上海铂利恒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二:东和欣新材料产业(无锡)有限公司
被告三:李*
被告四:邹**
2、受理法院: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3、诉讼请求:
(1)判令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购销合同无效。
(2)判令四被告共同偿还原告的货款共计 52,143,871.04 元及利息(以52,143,871.04 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 计算)。
(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案件二
1、诉讼当事人情况
原告: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上海东鸿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东和欣新材料产业(无锡)有限公司
被告三:李*
被告四:邹**
2、受理法院: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3、诉讼请求:
(1)判令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购销合同无效。
(2)判令四被告共同偿还原告的货款共计 29,722,116.15 元及利息(以29,722,116.15 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 计算)。
(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三)诉讼的主要事实与理由
被告上海东鸿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东鸿瑞”)、上海铂利恒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铂利恒”)、被告二(东和欣新材料产业(无锡)有限公司)、被告三(李*)、被告四(邹**)向原告出具承诺函,委托原告向被告二指定的供应商上海铂利、上海东鸿瑞及景轩(上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采购生产原材料,被告二向原告收购采购的上述材料。上述合同履行后,原告按承诺函约定继续与被告二指定的上海铂利恒签订九份购销合同,合同金额 52,143,871.04 元;与上海东鸿瑞签订了九份购销合同,合同金额 29,722,116.15元。原告如约支付了上述合同的货款,上海东鸿瑞及上海铂利恒至今未交货。
被告二、三、四故意隐瞒与上海东鸿瑞、上海铂利恒之间关联关系,恶意串通以出具承诺书的形式委托原告与上海东鸿瑞、上海铂利恒签订采购合同,被告二再收购。其目的是诱使原告与上海东鸿瑞、上海铂利恒签订后续更多的采购合同,在原告支付货款后,不交付货物。以此侵吞原告的货款。
综上,被告二、三、四与上海东鸿瑞、上海铂利恒恶意串通,诱使原告与被告一签订采购合同,在原告支付货款后,不交付货物,侵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侵害了原告其他股民的权益。故特向贵院起诉,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诉讼的保全情况
公司已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财产保全申请书》,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已冻结被告二银行账户,冻结资金金额为 52,143,871.04 元。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目前上述案件均处于一审阶段,公司暂未收到具体开庭时间的通知。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会提醒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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