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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26 00:49:00 股吧网页版
补齐A股退市制度短板正当时
来源:金融投资报

  退市制度是资本市场关键的基础性制度。自2020年中央深改委审议通过《健全上市公司退市机制实施方案》以来,为进一步深化改革,实现进退有序、及时出清的格局,更大力度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于2024年4月12日制定了《关于严格执行退市制度的意见》,在颁布实施一周年之际,系统性回顾该政策的执行效果,对于我国股市未来有效化解世界经济不确定性的冲击意义重大。

  《关于严格执行退市制度的意见》(下称《意见》)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一是突出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结合企业上市条件,科学设置严格的退市标准,更加精准地实现“应退尽退”。二是畅通多元化退市渠道。严格财务指标类、交易指标类、规范运作类、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标准。三是大力加强投资者保护。坚持“退得下、退得稳”。严惩退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事、高管的违法行为,健全退市过程中的投资者赔偿救济机制,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凝聚各方共识,创造平稳的退市环境。在组织实施保障方面,强调加强对证券交易所和证监局履职情况的监督管理,证券交易所要切实担负起退市实施主体责任,认真履行好退市决策、信息披露监督、交易监控等重要职责。

  退市数量显著提升

  从过去一年A股市场的情况来看,退市数量显著提升。2024年,A股退市公司达55家,创历史新高,其中70%的公司因触发“一元退市”规则被强制退市,同比增加约30%,但非ST公司退市案例首次出现。如中银绒业等5家非ST公司因股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一元而“闪电”退市,凸显退市规则的短板。沪深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设立于2013年1月4日。风险警示板作为落实退市制度的重要措施,设立风险警示板的主要目的是向投资者提示重大风险(如ST、*ST公司及退市整理期股票冠以“退市”标志)。根据风险警示的需要,风险警示板股票在交易安排、市场监控措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行情显示及交易信息公开等方面与普通股票有所区分。如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4.5.2条、第4.5.3条规定,普通投资者首次买入风险警示股票或退市整理股票,应当以书面方式或电子方式分别签署《风险警示股票风险揭示书》或《退市整理股票风险揭示书》。未签署《风险揭示书》的,券商会员不得接受其买入委托。个人投资者参与退市整理股票买入交易的,必须具备两年以上股票交易经验,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截至2024年4月24日,A股市场共有5364家上市公司,被实施ST(特别处理)和*ST(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司约有180家。正如笔者一直强调的,退市预警板块本身就是一个比较完善的退市信息披露系统,真正退市的公司应该在这180余家风险警示公司中出现。但如果非ST公司仅仅因为股价波动而“闪电”退市,这就使得运行成熟的退市预警制度形同虚设。

  然而,进入退市预警板块的公司,还可以变成正常公司。如2025年4月以来,随着上市公司年报的密集披露,A股市场掀起了一股“摘星脱帽”热潮。4月21日,*ST和展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ST农尚因2024年营收2.18亿元、净资产5.24亿元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ST恒宇则通过扭亏为盈、营收达标成功“摘帽”。引人注目的是,部分公司“摘帽”后股价表现强劲,如*ST天沃(天沃科技)在4月15日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后,股价日涨跌幅限制从5%放宽至10%,复牌首日,股价即封死涨停板,次日继续冲高,短短三日,股价累计涨幅超过30%。类似案例还有汉马科技、ST曙光等,这些公司的股价在“摘帽”后均出现连续涨停走势,成为市场关注的焦点。

  “有人星夜赶考,有人辞官归故里。”相反,4月22日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司有传智教育、奥维通信、星光股份、青海华鼎、庚星股份、岩石股份、南华生物、万方发展;ST工智、ST信通、ST通脉、ST龙津、ST威帝等,则可能被终止上市。这说明合理运用退市预警制度可以保障“应退尽退”“退得下、退得稳”,“一元退市”规则如果在退市风险预警板块中运用,确实可以提高ST公司的退市效率。但非ST公司在缺乏有效信息披露警示的情况下,仅根据股价波动就“闪电”退市,就会引发“误伤”争议。中银绒业因市场情绪和流动性问题而退市,但其基本面并未严重恶化,而且退市后半年才披露财务违规情况,导致投资者索赔困难。重大违法公司(如东方集团等)的退市流程因调查周期长而滞后,与中银绒业等非ST公司“闪电”退市形成对比,凸显双重标准问题。东方集团在股价跌破一元后紧急“披星戴帽”,说明监管部门在行动上已经将“一元退市”局限于已实施风险警示的ST公司。

  退市赔偿机制缺失

  笔者认为,“一元退市”规则对投资者的保护不足。首先,非ST公司的退市,缺乏风险警示环节,中小股东因信息不对称而蒙受损失;而且,非ST公司退市后,其赔偿机制缺失。其次,退市数量增长虽然体现了执行力度,但过度依赖单一的股价指标,可能会偏离“清除害群之马”的初衷,形成“为退而退”的负面效应。中银绒业等五家非ST 退市公司的案例反映出“一元退市”规则的设计短板,有“重形式、轻实质”的倾向。

  “一元退市”规则与退市风险板块的逻辑冲突,导致ST 退市制度预警功能失效。ST制度旨在通过风险警示给予公司整改缓冲期,而非ST公司退市缺乏类似机制,导致投资者无法提前预判风险。如中银绒业退市前还公告“无ST风险”,其潜台词就是公司不会退市,而政策意图是打击“炒差炒壳”,但资金反而涌入低价小盘股(如*ST信通股价暴涨5倍),显示退市规则未能有效遏制投机,反而让市场形成了博弈扭曲的现象。

  笔者认为,ST公司退市预警制度与非ST公司退市现象的并存,违反了契约精神,属于典型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意见》要求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似乎“一元退市”是二级市场投资者的市场化选择,但其实涉及退市这种重大事件的表面上的市场化行为,蕴含了许多内幕交易和操纵股票的行为。例如,东方集团和中银绒业在2024年6月股价几乎同时跌到了0.6元左右,东方集团的“二级市场投资者”借助虚假预重整信息披露,股价短期暴涨5倍,达到3.7元,延迟了半年多才以“一元退市”;中银绒业则遭遇第三大股东突然减持,股价从0.6元左右一直跌到0.17元,锁定“一元退市”。中银绒业当时没有任何负面信息,但半年后其大股东及高管信息披露违法,以及财务洗澡违规、商誉减值计提等问题曝光。那么,仅就第三大股东提前卖出股票规避损失的行为,就应该“没一罚五”,并赔偿其他受害的无辜投资者。

  日前,兴民智通原董事长赵丰等三人在兴民智通终止重组公告发布前,利用内幕信息提前卖出股票,分别规避损失175万元、52万元和439万元,被没收违法所得合计666万元,罚款约3668万元,三人合计被罚没4336万元,并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重组终止后,兴民智通股价下跌35%,中小投资者因信息不对称受损。赵丰等三人与中银绒业的第三大股东都是二级市场投资者,他们的行为如果违法,造成其他中小股东重大损失,并不是一句“二级市场投资者的选择”“市场化”可以搪塞的,而是应该依法论处。

  《意见》强调的“更大力度落实退市投资者赔偿救济”,笔者的理解是:首先是退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管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投资者造成损害的,证券投资者保护机构要引导投资者积极行权。其次是对上市公司重大违法退市,应当推动综合运用支持诉讼、示范判决、专业调解、代表人诉讼、先行赔付等方式,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第三是对重大违法退市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管等,要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然而,从《意见》实施一年的时间来看,这方面的工作还有待进一步加强,监管仍倾向于“重罚轻赔”,退市投资者赔偿救济除了IPO造假退市之外,非ST公司的退市赔偿还是空白。

  日前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持续稳定股市”,延续了此前管理层的表述,体现了国家层面对股市的呵护之意。《意见》实施一年来,恰好是再一次健全上市公司退市机制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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