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6
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理财业务的管
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业务,视同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业务,适用
本制度。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四条 公司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应当遵循审慎开展、依法合规、科学决策、防范
风险原则。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对资金的需求及公司现金流和货币资金持有的实际情况进行。
第五条 委托理财资金为公司闲置资金。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委托理财的,还应遵
照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
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三章 决策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开展委托理财,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 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
义务的,公司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
第九条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
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
适用《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委托理财的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委托理财的日常管理部门为财务部门,主要职责包括:负责对合
作金融机构的选择、初步拟定单次投资额度、与合作方商定利率、办理理财资金的转出和回收;负责用于理财业务操作的资金筹集、进行风险评估、理财业务的操作,并按月对理财业务操作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二条 公司法务部门负责对委托理财合同、协议等文本资料进行法律审核。
第十三条 公司内审部门负责审查理财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
亏情况,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第十四条 公司在开展委托理财投资业务前,业务人员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未按照公司既定的投资方案进行交易,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或由于工作不尽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或收益低于预期,将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风险控制、报告制度与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
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十六条 财务部门应实时关注和分析理财产品投向及其进展,一旦发现或判断
有不利因素,应及时上报公司财务负责人、公司总裁、内部审计部及董事长,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最大限度地控制投资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
第十七条 审计部门负责对所有理财业务进行事前审核,事中监督,事后审计。
第十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有权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相关投资活动。
第二十条 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
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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