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6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信息披露表格体系》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在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及存续期内,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投资价值和投资风险或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以及债务融资工具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所称“披露”,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的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投资者公布前述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据债务融资工具相关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及其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个别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或对此存在异议的,应当单独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第七条 公司应当依法在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披露可能影响偿债能力的重要信息,披露时间应与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一致。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可能影响偿债能力的重要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
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不得以定期信息披露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其标准
第一节 发行文件
第八条 公司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当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当期发行文件。发行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行公告;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和跟踪评级安排;
(四)法律意见书;
(五)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首期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至少于发行日前五个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日公布发行文件;后续发行的,至少于发行日前三个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日公布发行文件。
第九条 公司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公告应当符合交易商协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注册申请经交易商协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融资工具发行前披露发行公告。
第十条 公司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申请经交易商协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交易商协会书面说明,经交易商协会同意后,修改发行公告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公告、募集说明书引用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以及律师、会计师等其他中介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和律师、会计师等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的内容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二条 公司最晚应在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日,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告当期债务融资工具的实际发行规模、价格、期限等信息。
第二节 定期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按以下要求持续披露信息:
(一)每年 4 月 30 日以前,披露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和审计报告;
(二)每年 8 月 31 日以前,披露本年度上半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
量表;
(三)每年 4 月 30 日和 10 月 31 日以前,披露本年度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的资
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第一季度信息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信息披露时间,上述信息的披露时间应与在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一致。
第三节 临时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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