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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25 00:20:15 股吧网页版
鸿博股份: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5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上会师报字(2025)第 7609 号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我们
审计了鸿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报告内部
控制的有效性。

一、企业对内部控制的责任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并评价其有效性是贵公司董事会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对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进行披露。

三、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局限性,存在不能防止和发现错报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审计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风险。

四、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意见

我们认为,贵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
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五、强调事项

我们提醒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使用者关注,由于涉密原因,我们未被允许对列报于存货-发出商品的设备执行监盘、函证及访谈等程序,我们对贵公司 2024 年度报告发表保留意见。

截止审计报告日,财务报表附注十七、2/(1)所述设备已于 2025 年 3 月进行了验
收,并取得了客户出具的验收报告,设备验收所涉及的品牌、规格型号、数量、品
质、状态与 2024 年 12 月 31 日列报于存货-发出商品中的一致。

截止审计报告日,财务报表附注十七、2/(2)所述设备已于 2025 年 4 月进行了到
货验收,并取得了客户出具的到货签收单,最终验收尚未完成。

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发表的审计意见。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 上海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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