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关于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
的专项说明
上会业函字(2025)第 523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我所接受委托,业已完成鸿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2024 年度
财务报表的审计工作,并于 2025 年 4 月 24 日出具了上会师报字(2025)第 7438 号
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审计类第 1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现将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情况说明如下:
一、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的主要内容
截止 2024 年 12 月 31 日鸿博股份之全资子公司北京英博数科科技有限公司累计
向客户交付了 6.33 亿元的设备,列报于存货-发出商品,期后客户对交付的设备作了验收。由于涉密等原因我们未被允许对上述设备执行监盘程序、函证也无法回函,以及无法对部分客户、供应商执行函证、访谈等程序,我们虽执行了对邮件、合同、收货单据、验收报告等检查的替代程序,仍无法就上述设备以及部分仓库保管设备的品牌、规格型号、数量、金额、品质、状态等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也无法确定是否有必要对这些金额进行调整。
二、发表保留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1、重要性
我们在对贵公司 2024 年度的财务报表审计中,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21 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及其应用指南;《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 8 号——重要性及评价错报》,选用近三年经常性业务税前利润绝对值之和/3 =10,814 万元作为基准,将该基准乘以 10%并取整后得到合并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水平:1,081 万元。
2、发表保留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第八条规定,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保留意见:
(一)在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后,注册会计师认为错报单独或汇总起来对财务报表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
(二)注册会计师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但认为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
我们无法对保留意见涉及事项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该事项对贵公司财务报表产生的影响重大,但是不具有广泛性,因此我们对贵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表发表保留意见。
上述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对贵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表不具有审计准则所述的广泛性,原因如下:保留意见涉及事项仅与存货和应付账款相关,不构成财务报表的主要组成部分,不会改变贵公司 2024 年度的盈亏性质,不影响贵公司偿债能力,不影响贵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因此,我们认为保留意见涉及事项不具有广泛性。
三、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内贵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
由于就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我们无法就所述设备以及部分仓库保管设备的品牌、规格型号、数量、金额、品质、状态等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我们无法
确定是否有必要对这些金额进行调整。保留意见涉及事项仅与存货和应付账款相关,该事项不会导致公司盈亏性质发生变化,不会导致公司现金流量发生变化。
本专项说明仅供贵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与 2024 年年度报告同时披露之用,未经本事务所书面同意,不得作其他用途使用。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 上海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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