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厦门合兴包装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合兴包装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各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对重大事项的收集和管理办法,保证公司及时、正确、全面、完整、无误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厦门合兴包装印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以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指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且该等情形或事件尚未公开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和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其相关信息及时向公司责任领导、董事会秘书、董事长进行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目的是通过明确报告人在知悉或者应当知悉重大事项时的报告义务和报告程序,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防止出现虚假信息披露、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护投资者利益,确保公司的规范运作,规避监管风险。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负责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和所任职务可以获取、知晓控股子公司重大事项的人员;
(五)公司其他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知公司有关重大事项的人员。
第六条 报告义务人应参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并提交经过其核对的相关文件资料。报告义务人应当保证所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无重大隐瞒、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第七条 公司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执行重大事项信息的管理及披露事项。公司董秘办负责各报告义务人报告的重大事项信息的归集、管理工作,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向董事会汇报的职责。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知悉重大事项的人员,在公司重大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本制度中的公开披露是指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进行披露。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和内容
第九条 报告义务人为重大事项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向公司董秘办报告其职责权限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事项信息的义务。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同时将相关文件资料报送公司董秘办备案。具体包括:
(一)董事会决议;
(二)监事会决议(如有);
(三)股东会决议;
(四)独立董事声明、意见及报告;
(五)一般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资产;
2、出售资产;
3、对外投资(包括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4、提供财务资助(包括委托贷款等);
5、提供担保(包括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6、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7、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8、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9、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签订许可协议;
12、放弃权利(包括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3、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交易事项不包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接受劳务,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和工程承包等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仍包含在内。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该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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