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厦门合兴包装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合兴包装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及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厦门合兴包装印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交易
量或投资人的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任何行为和事项的有关信息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直通披露是指公司按照深交所发布的相关规定,将应该对外披
露的信息通过深交所技术平台直接提交至交易所网站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交易所进行事后审查的信息披露方式。
第四条 公司董秘办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
第五条 本制度对公司、公司股东、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以及公司各部门及相关人员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
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十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深交所或者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有关制度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厦门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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