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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日期:2025-10-30
厦门合兴包装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厦门合兴包装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2025年修正)》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1、树立尊重投资者及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2、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3、建立一个稳定、优质的投资者基础,树立公司良好的市场形象,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4、使广大投资者了解、认同、接受和支持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理念,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5、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6、提高公司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1、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2、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3、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4、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并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可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时,公司应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若在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应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七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方式和内容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1、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2、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以及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及个人;
3、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4、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5、其他相关机构及个人。
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2、股东会;
3、说明会;
4、一对一沟通;
5、电话咨询;
6、邮寄资料;
7、广告、媒体、报刊或其他宣传资料;
8、路演;
9、现场参观;
10、公司网站。
公司在开展上述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1、公司的发展战略;
2、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3、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4、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5、公司的文化建设;
6、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7、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8、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9、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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