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3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二零二五年九月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及其成员的行为,保证公司决策行为的民主化、科学化,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成员除遵守《公司法》、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外,亦应遵守本规则规定。
第四条 在本规则中,董事会指公司董事会;董事指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
第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
公司设证券部,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证券部负责人由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兼任,保管董事会印章。
第二章 董事会
第六条 董事会由八名董事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一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公司董事会设【1】名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制订具体的独立董事制度,对独立董事任职条件、禁止担任独立董事人员、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或更换、独立董事的任期、解聘与辞职以及独立董事的职权等予以明确规定。
第八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但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
第九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连续一百八十日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提出,由董事会以提案方式提交股东会选举;
(二)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提出,由董事会以提案方式提交股东会选举;
(三)提名人应向董事会提供其提出的董事候选人简历和基本情况,董事会应在股东会召开前向股东公告董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和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
(四)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十条 公司董事选举实行累计投票制。公司制订累计投票实施细则,规定规范、透明的董事选聘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应与董事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公司与董事之间的权利义务、董事的任期、董事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任以及公司因故提前解除合同的补偿等内容。
第十二条 当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应召开股东会,补选董事。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不符合公司章程、公司制定的独立董事制度规定任职条件或出现其它不适宜担任独立董事职责情形的,公司应按有关规定要求改选独立董事。
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可对董事履行职务情况进行监督,并可依据监督情况向股东会提出对董事进行奖惩建议。
第十五条 经股东会批准,公司可为董事购买责任保险。但董事因违反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导致的责任除外。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与投资、薪酬与考核、提名、审计等专门委员会,公司董事会还可根据需要设立其他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由公司董事组成,薪酬与考核、提名、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应有一名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专门委员会的过半数成员不得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得与公司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各专门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各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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