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3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二零二五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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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本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行为,维
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选择董事的权利,依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在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
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选举董事时,每位出席股东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权数集中投向某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任意分配给其有权选举的所有董事候选人,最后按得票多少决定当选董事。
第四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具体操作如下: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五条 适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事的具体表决办法如下:
(一)股东在填写选票时,可以将其所持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给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给数位董事候选人,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注其使用的投票权数目。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五的股东如不同意某一个或多个候选人,另行推荐董事候选人的,按照《公司章程》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没有超过其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权数目,则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超过了其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权数目,则该选票无效。
(三)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位董事候选人的
得票情况,依照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当选董事。
(四)当选董事所需要的最低有效投票权数应达到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2。
(五)如果董事候选人人数多于应选董事人数,则根据每一名董事候选人得票数按照由多至少的顺序依次确定当选董事,但当选董事所需要的最低投票权总数应达到本细则第五条第(四)项所规定的要求。
(六)如二名或二名以上董事候选人获得的投票权数相等,且该相等的投票权数在应当选的董事中为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董事人数超过该次股东会应选出董事人数的,股东会应就上述获得投票权数相等的董事候选人按本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再次选举,直至选出该次股东会应当选人数的董事为止。
(七)如果一次累积投票未选出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类别董事人数,则需按照本细则对不够票数的董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选举,仍不够者,由公司下次股东会补选。
第六条 出席股东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计票人员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
事候选人获得的投票权数情况,按上述方式确定当选董事;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当选的董事名单。
第七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制订,经股东会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日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修订后《公司章程》执行。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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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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