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3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二零二五年九月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对重大信息管理的流程和职责,确保公司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防范公司信息披露方面的风险,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的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出现时,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报告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常设机构,公司各部门、公司下属分公司或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负责人为信息报告人(以下简称为报告人)。
第四条 报告人按本制度规定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时,应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带有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
第五条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因工作关系而知悉公司应披露的重大信息的人员,在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在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时,有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向公司通报。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交易事项,包括:
1、 购买或出售资产;
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 提供财务资助;
4、 提供担保(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
5、 租入或租出资产;
6、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 赠与或受赠资产;
8、 债权或债务重组;
9、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 签订许可协议;
11、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
据;
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关联交易
1、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
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 上述“(二)交易事项”包括的内容;
(2) 购买或销售原材料、燃料、动力;
(3) 购买或销售产品、商品;
(4) 提供或接受劳务;
(5) 委托或受托购买、销售;
(6) 代理;
(7) 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8)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9)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10)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2、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含 30 万元)的
关联交易;
(2)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含 300 万元)以上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含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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