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3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二○一○年十月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含实际控制人,下同)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有法定义务。
第三条 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下属分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包括正常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往来,应当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1、经营性资金占用:指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2、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垫付工资与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拆借资金;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的资金;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等。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上市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
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第六条 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关联交
易管理办法》等规定,实施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
第七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上市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公
司财务部、审计部应分别定期检查公司本部及下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九条 公司暂时闲置资产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时,必须根据公
平合理原则,履行审批程序,签订使用协议,收取合理的使用费用。
第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应经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会或股东
会审议,并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公司控股子公司在召开股东会之前,应提请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该担保议案并派员参加股东会。
第十一条 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按月编制控股股东及其关联
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关联交易情况汇总表,杜绝“期间占用、期末归还”现象的发生。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各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对维护公司
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裁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切实履行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总裁按照各自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门定期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上报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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