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3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年度报告工作制度》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度报告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进一步提高公司
信息披露质量,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信息披露方面的作用,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
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
第三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管理层应及时向每位独立董事全面汇报
公司报告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独立董事应当依据工作计划,通过会谈、实地考察、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等各种形式积极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独立董事履行年度报告职责,应当有书面记录,重要文件应当由当事人签字。
第四条 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
师”)进场审计前,独立董事应当会同审计委员会,沟通了解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五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
审议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密切关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严防泄
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七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涉嫌违法违规
行为时,应当要求相关方立即纠正或者停止,并及时向董事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相关监管机构报告。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年度报告董事会审议时的决策程序,包括相关事
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事宜、议案材料的完备性和提交时间,并对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做出审慎周全的判断和决策。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年度报告工作制度》
独立董事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时,可以要求补充、整改或者延期召开董事会。2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九条 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
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具有异议的,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
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范性文
件或《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十三条 本制度于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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