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3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二零二五年九月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程序及审批权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裁工作细则》等公司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本办法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本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
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在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经营运作过程中进行风险控制,保障资金运营的安全性和收益性,提高本公司的抗风险能力。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本公司在境内外进行的下列以盈利
或保值增值为目的的投资行为,包括对外风险投资及其他一切法律法规允许的对外投资。对外投资指以下几种情况之一:
(一)独资或与他人合资新设企业的股权投资;
(二)公司本部经营性项目及资产投资;
(三)收购其他公司资产;
(四)对现有或新增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五)债券、委托贷款及其他债券投资;
(六)股票、基金投资;
(七)其他投资。
第四条 公司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对外投资的,应按有关法律、
法规办理相应过户手续。
第五条 公司所有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
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扩大再生产,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
第六条 对外投资事宜由公司集中进行。公司下属子公司的投资活动参照本
办法实施指导、监督及管理。
第七条 对外投资项目使用募集资金的,应遵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公
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总裁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条 董事长有权决定公司在一年内对外投资(除证券投资、委托理财、
风险投资、关联交易之外)总额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公司净资产 5%的事项。董事长应就相关事宜在事后向董事会报备。
第十一条 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在一年内对外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5%以上,不超过 50%的事项。但是,公司进行的证券投资、委托理财、风险投资等投资事项,无论金额大小,均应提交董事会审议。若该等投资事项的交易金额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等公司相关规定应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投资年度累计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 50%的,应
由董事会向股东会提交预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三条 对于公司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的,投资流通股票、期货、期
权、外汇及投资基金等金融衍生工具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风险投资,无论金额大小,均必须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若投资金额达到本制度第十二条规定的标准,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上述投资事项须取得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和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十四条 股东会或董事会对投资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投资事项有利害关
系的股东或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回避的程序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对外投资项目实施方案的变更,应根据项目情况经过公司股东会、
董事会、董事长或总裁审查批准。
第三章 对外投资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为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及总裁。
第十七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为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统筹、
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十八条 公司审计部应定期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确定后,
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筹措资金,协同有关方面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并实行严格的借款、审批与付款手续。
第二十条 公司证券部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等有关规定履行公司对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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