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3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制度
二○二五年九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 1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 2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特别规定 ...... 4
第五章 监督与信息披露 ...... 5
第六章 信息安全 ...... 5
第七章 附 则 ...... 6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内部控制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之外的其他审计业务的,按照公司其他相关制度组织实施。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由公司股东会决定。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开展业务所需的执业证书,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承担相
应审计风险的能力,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的,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审计委员会;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
(三)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
第七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指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董事会决定,并报公司股东会批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公司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提交审计委员会进行资质审查;
(三)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会;
(四)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五)根据股东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九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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