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四月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管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信息披露、停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
第三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自行审慎判断应当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并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等,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误导投资者或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性商业秘密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个月。若因特殊原因需延长暂缓期限,应重新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向深圳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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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报备。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等,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不符合本条第一款和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要求的,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暂缓、免于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已履行的审议程序、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管理
第八条 在实际信息披露业务中,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九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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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条 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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