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出具保留意见
审计报告的的专项说明
二○二四年度
信会师报字[2025]第 ZI10459 号
关于对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表
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
信会师报字[2025]第 ZI10459 号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计了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奥特迅公司”)2024 年度的财务报表,包括 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4 年度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相关财务
报表附注,并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5]第
ZI10454 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2020 年修订)》、《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审计类第 1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我们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审计报告中保留意见的内容
如审计报告中“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部分所述:
奥特迅 2024 年 12 月 31 日应收账款账面余额 193,298,777.70 元
及合同资产账面余额 15,588,905.97 元,由于没有从客户往来函证中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导致我们对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科目无法确定是否有必要对相关财务报表项目及披露作出调整。
二、发表保留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第八条的规定,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保留意见:(一)在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后,注册
会计师认为错报单独或汇总起来对财务报表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二)注册会计师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但认为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
奥特迅 2024 年 12 月 31 日应收账款账面余额 193,298,777.70 元
及合同资产账面余额 15,588,905.97 元,由于没有从客户往来函证中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导致我们对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科目无法确定是否有必要对相关财务报表项目及披露作出调整。我们认为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有限,故对奥特迅公司2024 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内奥特迅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可能的影响金额,并说明考虑影响金额后公司盈亏性质是否发生变化
我们暂无法确定相关事项可能的影响金额,不会导致奥特迅公司盈亏性质发生变化。
四、使用限制
本专项说明仅供奥特迅公司为披露 2024 年年度报告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此页无正文,此页为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签章签字页)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 上海 2025 年 0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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