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2
证券代码:002227 证券简称:奥特迅 公告编号:2025-005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收到二审终审判决《民事判决书》【(2024)粤03
民终28311号】;
2、上司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
3、涉案的金额:
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华西”)民事起诉状的涉案金额约为12,870万元。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特迅”)上诉的金额约为10,564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
本案判决为终审判决。本次判决较一审判决对公司更为积极,公司所需支付的剩余工程款(含利息)较一审判决减少1400多万元,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有积极影响。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上诉人奥特迅、上诉人中国华西,因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奥特迅于近日收到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案号为(2024)
粤03民终28311号的《民事判决书》。该案件前期情况公司已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了披露,详见2022年11月19日《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73)及2024年8月6日《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0)。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受理机构:中级人民法院
2、诉讼各方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中国华西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奥特迅
原审第三人:深圳市科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源公司”)
三、本案的二审(终审)判决结果
近日,公司收到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4)粤03民终28311号,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奥特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华西支付剩余工程款约74,900,405.1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74,900,405.13元为基数自2024年5月1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且中国华西对“深圳市奥特迅工业园项目”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工程欠款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中国华西的其他诉讼请求被驳回。
中国华西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奥特迅支付鉴定费1,646,181.87元,中国华西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奥特迅移交防雷装置验收意见书;配合奥特迅完成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五方验收如需要出具新的竣工验收报告,中国华西应当配合重新盖章);工程质量保修书(若需要重新制作,中国华西应当配合重新盖章);案涉工程施工图、竣工图、勘察报告、许可证等审批文件;各工程施工记录、试验记录、检查记录等记录;各工程竣工总结、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和报告等竣工材料;各类材料的合格证等与竣工验收相关的材料。奥特迅的其他反诉请求被驳回。
判决双方所签订的《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深圳市建设工程施
工总承包补充协议(钢结构连廊工程)》《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补充协议(空调安装工程)》于2022年11月18日解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35,149.95元(中国华西已预缴65,129.81元、奥特迅已预缴570,020.14元),由中国华西负担89,123.91元,奥特迅负担546,026.04元,中国华西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奥特迅支付二审案件受理费23,994.1元。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对公司损益的可能影响
本案判决为终审判决。本次判决较一审判决对公司更为积极,公司所需支付的剩余工程款(含利息)较一审判决减少了1400多万元,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有积极影响。公司将根据判决结果尽快申请执行,并依据实际情况和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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