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31
安徽江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总裁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安徽江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总裁履行职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江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管理体制和运作模式,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的总裁(即总经理,以下统称“总裁”)、副总裁(即副总经理,以下统称“副总裁”)、财务总监(即财务负责人,以下统称“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
第三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决议,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接受董事会的监督管理和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监督。
第二章 总裁的聘任和解聘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裁,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公司设总裁1 名,由董事会根据有关规定聘任或解聘;设董事会秘书1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设副总裁若干名,财务负责人 1 名,总工程师1 名,总法律顾问1 名,经总裁提名,由董事会根据有关规定聘任或者解聘。
第七条 总裁每届任期3 年,总裁连聘可以连任。
第三章 总裁职责
第八条 总裁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制度,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决定授权范围内技改项目的投资;
(十)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应当维护股东和公司利益,认真履行职责,落实董事会决议和要求,完成其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和公司经营计划。
第十条 对于董事会授权总裁决策的事项,总裁应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作出决定,诚信勤勉从事经营管理工作,坚决杜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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