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31
安徽江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安徽江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企业战略的发展需要,保证公司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的科学性,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安徽江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负责对公司长期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并报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但独立董事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战略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独立董事辞任导致战略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在改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第七条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任职条件和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战略委
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重大战略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七)公司董事会授权办理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战略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
战略委员会在公司董事会闭会期间,可以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对本议事规则第八条规定的相关事项作出决议,相关议案需要股东会批准的,应按照法定程序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行使职权应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决的规则,即全部
议案经所有与会委员审议完毕后,依照议案审议顺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第十三条 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会议主持人宣布即形成战略委员会决议。战略委员会决议经出席会议委员签字后生效。未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规定的合法程序,不得对已生效的战略委员会决议作任何修改或变更。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或其指定的公司证券部工作人员应当于会议决议生效之次日,将会议决议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通报。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决议实施的过程中,战略委员会主任或其指定的其他委员应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决议的事项时,可以要求和督促有关人员予以纠正,有关人员若不采纳意见,战略委员会主任或其指定的委员应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作出汇报,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处理。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当1/2以上战略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3日通知全体委员。有紧急事项时,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时限的限制。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1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1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1名独立董事委员履行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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