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8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濮阳濮耐高温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子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濮阳濮耐高温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前述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下同。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三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四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六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河南省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
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九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
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一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
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
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三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
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四条 本制度第九条至十三条关于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募集说明书。
第十五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
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七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
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八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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