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8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濮阳濮耐高温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
作,规范董事会秘书的行为,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指导,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公司依法建立健全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设立董事会秘书岗位,董事会办公室
为其分管部门。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
责。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原任董事会秘书
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六条 担任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董事会秘书应掌握有关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计算机应用等方面专业知识;
(二)具有良好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灵活的处事能力;
(三)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证书;
(四)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裁或财务负责人担任。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最近三年曾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四)最近三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拟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应当在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前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备案,并报送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合《上市规则》任职资格的说明、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
(三)被推荐人取得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四)监管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公司应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任职资格未提出异议后方可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不得聘任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其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为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公司可聘任一名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经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十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
内将其解聘:
(一)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年未参加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三)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四)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后果严重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后果严重的。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
明原因并及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公司不当解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
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
董事会未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或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监管机构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公司与监管机构之间的及
时沟通和联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准备和提交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报告和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部署的任务。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主要包括:
(一) 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
(二) 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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