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8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濮阳濮耐高温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政
策、决策机制和流程,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机制,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证监会令第57号)、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
(二)提取法定公积金10%;
(三)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支付股东股利。
第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
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第四条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条规定提取法定公积
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五条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
取任意公积金。
第六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但股东之间另有约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第七条 股东会违反前条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第八条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九条 公司的公积金可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
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十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2个月
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原则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以可持续发展和维护股东利益为宗旨,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充分听取独立董事以及中小股东的意见。
(二)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现金分红相对于股票股利在利润分配方式中具有优先顺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可进行中期分红。
(三)公司进行现金分配,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
(四)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公司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制定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六)公司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为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可以采取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七)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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