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完善三力士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董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委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
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下同)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
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委员会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委员会任期与每一期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前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审核聘任或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事项;
(八)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协调;
(九)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十)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十一)审核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事项;
(十二)审核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
(十三)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九条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委员会
应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条 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检查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四)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其他应当由委员会主任委员履行的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
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内部审计部门对委员会负责,向委员会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委员会报告。
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委员会应对以下材料进行评议:内审组负责做好委员会决策的前
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