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证券代码:002224 证券简称:三力士 公告编号:2025-018
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召开了第八
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本议案尚
需提请至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上市审核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
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
超过人民币 3 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 20%的股票,授权期限为 2024 年
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 2025 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一、授权具体内容
本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事宜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面值
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二)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股票采用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发行对象为符合监管
部门规定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等不超过 35 名的特定对象。最
终最终发行对象将由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授权,与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发行竞价情况,以竞价
方式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协商确定。
(三)定价基准日、定价原则、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向特定对象发行通过询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发行股票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下同)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即发行底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最终发行价格将由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发行竞价情况,以竞价方式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协商确定。
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如发生派发现金股利、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事项,则本次发行的发行底价将按照深交所的相关规则相应调整。
(四)限售期
发行对象认购的公司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由于公司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事项增持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安排。
上述限售期届满后,该等股份的转让和交易将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募集资金用途
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六)发行前的滚存利润安排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前公司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共享。
(七)上市地点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 A 股股票拟在深交所上市交易。
(八)决议有效期
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议案之日起十二个月。
二、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符合本议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全权办理与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一)授权董事会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授权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自查,并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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