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5
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 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要求,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 是指达到证券监管部门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的标准要求,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规
范性文件, 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
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 在规定时间内, 通过规定的媒体, 以规定的
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
东、实际控制人, 收购人, 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
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以及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为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企业。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 简明清晰、通俗易懂,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 不得提前
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 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
相冲突, 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 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遵守公平原
则, 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 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 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
规行为。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披露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八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
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 应当及时
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
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
露的信息。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一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 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 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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