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5
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份的专项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管理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
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 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 董事会应当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及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 还包括记载在其信
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五条 公司股东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深圳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股东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
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 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 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 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
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
项等进展情况, 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
个月内, 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
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 可一次全部转
让, 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八条 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 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
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业绩考核条件或者设定限售
期等限制性条件的, 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 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
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
股份。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换公
司债券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 在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
件股份, 按 75%自动锁定; 新增的有限售条件股份, 计入次年可转让
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前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本公司股份
为基数, 计算当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 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度可转让 25%, 新
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一年度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
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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