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5
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 保护公
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保证公司关联交易决策行为的公允性, 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和《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
第二条 关联交易的定义: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定义见本制度
第三条)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具体包括:
(一) 购买资产;
(二) 出售资产;
(三)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四)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五)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 租入或租出资产;
(七)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 赠与或受赠资产;
(九) 债权或债务重组;
(十)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项目;
(十一) 签订许可协议;
(十二)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三)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四) 销售产品、商品;
(十五) 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六) 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七) 存贷款业务;
(十八)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九)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二十)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其他事项。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 由前款第(一)项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
(三) 由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独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 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个人股东;
(二)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 本款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第五条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 存在第四条所述情形
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 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六条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认定的其他与公司
有特殊关系, 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七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 关联人回避的原则;
(三) 平等、自愿的原则;
(四) 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 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不能偏离市场独立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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