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5
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
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完善公司治理与内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
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
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
原则,应要求资助对象就财务资助事项向公司提供担保等风险防范措施。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资助对象应
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二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
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且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当表决人数不足 3 人时,应直接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第八条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达到下列情形之一的,还须提交
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累计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拟继续向同一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
应当视同为新发生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重新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和审议程序。
第十条 公司不得为《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
助。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第三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
第 2 号——公告格式》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对于已披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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