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1
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公司”或“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公司经营运作中所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或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上述信息按照规定的时限、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布,并按规定及时报送相关证券监管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三条 信息披露的原则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以及时公平地报送及披露信息为原则,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公司信息。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五条 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信息是否必须披露时,应当征求证券监管部门的意见,经审核后决定披露的时间和方式。
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八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
(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公司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以及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定期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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