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1
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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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确保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对年度审计工作的有效监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及《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积极履行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和义务,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的审计、监督作用,勤勉尽责的开展工作。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和意见需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董事会报告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二)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及会计报表;
(三)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计的实施;
(四)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
(五)提议聘请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间安排以及实际情况,与会计师事务所共同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时间,进场审计时间不得晚于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日前二十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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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确定审计时间后,应及时通知公司财务总监,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编制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提供审计委员会初步审核,审计委员会应出具书面意见。
第七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保持与年审会计师的及时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关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进程,不定期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完成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提交公司审计委员会审核,并由审计委员会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核。同时,审计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十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财务报表正式披露前,严防泄露未公开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一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程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本规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三条 本规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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