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1
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保证公司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的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率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当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能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代行召集人职责。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委员如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三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少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战略委员会会议的筹备和联络等相关工作。公司战略投资部为战略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战略委员会决策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战略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七)公司董事会授权办理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战略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行使职权应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承担。
第十一条 公司战略投资部、总裁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战略投资部上报重大投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总裁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子(分)公司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总裁,总裁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资料进行评审;
(四)项目经总裁审核通过后,根据公司内部治理制度提交审批。对于需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批的,由总裁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总裁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总裁。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次数根据工作需要而定,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将会议内容书面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或其他特殊情况下,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豁免上述通知时限,并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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