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监督、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董事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公司设立的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本细则的规定,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或者个人的干预,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四条 公司内审部门负责审计委员会日常的工作联络及会议组织,公司内审部门为审计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负责审计委员会决策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至少两名,并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的提名方式包括以下三种:
(一)由董事长提名;
(二)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名;
(三)由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委员
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代履行职务,但该委员必须是独立董事。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任,但独立董事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根据本议事规则第六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会人数。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且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委员因触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的情形被解除职务或者主动辞职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拟离任的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审计委员会委员产生之日。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同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检查公司财务;
(六)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七)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八)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九)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十)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十一)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十二)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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