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规范运作,规范董事会秘书的行为,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 指导,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和《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作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作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
(二)具有大学本科(含本科)以上毕业文凭;
(三)从事金融、工商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
(四)熟悉公司经营情况和行业知识,掌握履行其职责所应具备的专业知识;
(五)具有较强的公关能力和处事能力;
(六)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具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
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原则上由专职人员担任,亦可由公司董事兼任。但如某一行为应由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应以董事会秘书的身份作出。
第三章 职权范围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下列职权: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并保证公司有关信息及时、真实、完整、规范地进行披露;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并负责保管会议文件和记录;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办理公告;
(五)关注媒体有关公司的传闻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依法准备和及时递交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政府有关部门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董事会、股东会出具的报告和文件;
(九)为董事会决策提供意见或建议,协助董事会在行使职权时切实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章制度及《公司章程》,在董事会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及时提出异议,并有权如实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反映情况。
(十)负责管理和保存公司股东名册资料,保管董事会印章,确保符合资格的投资人及时得到公司披露的资料;
(十一)负责公司咨询业务,协调处理公司与股东之间的相关事务和股东日常接待及信访工作;
(十二)负责筹备公司境内外推介宣传活动;
(十三)《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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