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降低对外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收益,保证资产的有效监管、安全运营和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分公司、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对外投资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二章 对外投资管理方式
第四条 本制度中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各种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以下简称各种资产)等对外进行的、涉及公司资产发生产权关系变动的并以取得收益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主要方式为:
1、与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合资、合作经营的控股、参股公司。
2、与境外公司、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开办合资、合作项目。
3、股票、基金、债券、期货等短期投资。
4、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投资方式。
第三章 对外投资管理原则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原则
1、合法性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适应性原则:各投资项目的选择应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规模适度,量力而行,要与公司产业发展规划相结合,最大限度地调动现有资源;
3、组合投资优化原则:以公司的战略方针和长远规划为依据,综合考虑产业
的主导方向及产业的结构平衡,以实现投资组合的最优化。
4、最大限度控制风险原则:对已投资项目进行多层面的跟踪分析,包括宏观经济环境变化、行业趋势的变化及企业自身微观环境的变化,及时发现问题和风险,及时提出对策,将风险控制在源头。
第七条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必须遵循公司整体的发展战略与目标,坚持有利于促进公司的发展壮大、巩固和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力,提高公司价值的原则。
第八条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切实结合公司的实际生产经营与财务资产状况,科学、合理确定对外投资项目与投资规模,确保各项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
第九条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必须进行认真、详细的市场调查与研究论证,充分合理评估对外投资项目的效益与风险,保证对外投资行为的合理效益。
第四章 对外投资审批权限及原则
第十条 为充分行使出资人权利,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的各种对外投资行为必须按规定程序报公司,由公司分管投资的公司领导负责统一组织评审通过后,再上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决策,不得越权进行对外投资行为。
第十一条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公司对外投资由公司董事会审批,对外投资涉及金额超出《公司章程》如下权限的需公司股东会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涉及公开发行证券等需要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履行注册程序的事项,应经股东会批准。
本条所称对外投资的范围包括:股权投资、生产经营性投资、证券、金融品种投资等。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