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及其子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和《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的负责人;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公平信息披露”是指当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选择性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向一般公众投资者披露前,将未公开重大信息向特定对象进行披露。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
“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 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六)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七)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八)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九)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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