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23
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融资担保(以下简称担保)行为的管理,控制和降低担保风险,保障国有资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所属企业”指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全资、控股企业。“全资企业”是指公司直接持股和间接持股比例合计达 100%的企业;“控股企业”是指公司持股比例大于 50%且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企业以及公司持股比例不高于 50%但因章程约定或一致行动人协议等原因,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企业。
本制度所称“参股企业”是指公司持股比例不高于 50%,且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企业。
本制度所称的“外部企业”指公司所属企业、参股企业以外无股权关系的企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与所属企业,以及所属企业之间在外部融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借款、发行债券、融资租赁、供应链金融、信托产品、资产管理计划、债务重组、贷款展期、借新还旧等融资行为提供的各种形式担保。包括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抵押、质押等,出具有担保效力的共同借款合同、差额补足承诺、安慰承诺等支持性函件的隐性担保。公司与所属企业不得为任何非法人单位、个人提供担保。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及所属企业担保行为应遵循依法合规、审慎决策、权责对等、量力而行、风险可控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财务资金部为公司担保业务管理部门。
第二章 担保审批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审议公司担保事项的决策主体,负责审议、审批需
公司与所属企业,以及所属企业之间决策的担保事项。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通过方可实施。
股东会审批的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须经股东会审批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七条 公司及所属企业原则上只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公司及所属企业确需对外提供担保,应报相关决策主体审批同意。
第八条 公司与所属企业,以及所属企业之间应当严格按照持股比例对被担保人提供担保。如确需超股比提供担保的,应报相关决策主体审批同意。严禁为参股企业超股比提供担保。
第九条 公司与所属企业,以及所属企业之间的担保,在公司核定的年度担保预算额度内,符合公司相关管理办法规定的前提下,由公司与所属企业,以及所属企业之间按照内部管理程序自主决策。
第十条 公司及所属企业,以及所属企业之间开展担保,应当对担保项目的基本情况和被担保人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盈利水平、信用程度及行业前景等资信状况进行调查,评估担保风险。
第十一条 公司及所属企业,以及所属企业之间的担保事项实行统一管理,未经批
以下情形提供担保:
(一)担保事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
(二)高风险金融衍生品投资项目;
(三)被担保人存在较大经济纠纷,面临法律诉讼且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
(四)被担保人与担保人发生纠纷未妥善解决的;
(五)被担保人出现进入重组或破产清算程序、资不抵债、连续三年及以上亏损且经营净现金流为负等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的;
(六)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不得担保的情形。
确因客观需要,需为存在以上第(五)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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