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06
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依法在规定期限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场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行为。
如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能确定其所涉及的事项是否属于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应及时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联系,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进行认定。
第三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
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四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首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
的具体执行人和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必须保证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随时与其联系。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八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
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九条 公司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
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十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
开承诺的,应当披露。公司应当将公司承诺事项和股东承诺事项单独送交深圳证
券交易所备案,并在定期报告中专项披露上述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的,董事会应及时详细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股东未履行承诺的,董事会应及时详细披露具体情况,并说明董事会所采取的措施。
第十二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
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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