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06
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审慎判断应当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规定的暂缓与豁免情形,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接受深交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豁免与暂缓的适用情形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本制度申请暂缓披露。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误导投资者的,公司可以按本制度申请豁免相关信息披露。
第六条 符合《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可以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其他事项,以及深交所认定的可以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其他事项,适用本制度。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 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八条 暂缓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管理程序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随意扩大暂缓与豁免事项的范围,不得滥用暂缓与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相关部门或下属控股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根据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信息时,认为该等信息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应当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一条 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的暂缓或豁免事项《审批表》由相关部门负责人、下属控股公司负责人直接提交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报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长审批。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十三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或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相关人员应书面承诺保密。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第十四条 公司申请暂缓或豁免披露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四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十五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属于本制度规定的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或豁免处理,或已办理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本制度规定的应当及时对外披露的情形而未及时披露的,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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