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06
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
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材料,防范内幕知情人员滥用知情权、泄露内幕信息和进行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要求,并结合《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
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因履行工作职责而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工作等日常实施工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的管理,负责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保管。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递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
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遵守本制度规定,配合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
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上
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上市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十五)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十六)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
(十七)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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