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4
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2025 年 5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证券投资业务,防范证券投资风险,提高公司资金运作效率,保护投资者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委托理财(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证券投资规范的范围:
(一)作为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须报经公司审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证券投资活动。
第四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资金规模应与公司资产结构相适应,不得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五条 公司证券投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六条 公司在进行证券投资前,应确保相关经办人员熟悉证券投资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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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操作。
第二章 审批程序与权限
第七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履行法定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拟进行证券投资的,首先由公司财务部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制定年度投资计划;各控股子公司拟进行证券投资的,由各子公司将证券投资方案报公司财务部,逐级向公司经营管理层、董事会报告,各子公司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其证券投资方案的具体实施。公司证券投资额度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或者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在投资之前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除了上述规定及本制度其他章节规定的需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证券投资事项外,其他证券投资事项由董事长审批。
(四)上述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不相符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上述事项的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证券投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三章 风险控制和监督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对证券投资资金运用的活动应当建立健全完整的会计账目,做好资金使用的账务核算工作。证券和资金发生变动当日应当出具台账,向财务总监汇报。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证券投资的具体事宜,并及时将证券投资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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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公司证券部门及相关部门;公司证券部门对证券投资运作情况进行监控,并负责相关证券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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