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4
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5 年 5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
资活动的内部控制,保证对外投资活动的合法性和效益性,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
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现金、实
物、无形资产购买股权、债权等有价证券方式向其他单位进行投资,包括但
不限于:
(一)以组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式向其他企业投资(包
括控股、参股);
(二)通过购买目标企业股权的方式所实施的收购、兼并行为;
(三)购买其他企业发行的股票、债券以及国家、金融债券、证券投资
基金等;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形式。
第三条 对外投资业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基本要求是:投资的授权人与执
行人分离;投资的执行人与记录人、保管人分离;除证券事务部、财务部的
指定专人外,其他人员接触证券必须经过适当授权;凭证式证券的保管与接
触至少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控制,凭证式证券的存、取必须及时、详细记录
于登记簿,并由所有在场经手人员签名。
按照对外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
长期投资主要指:公司出资的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持有时间超过一年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
类型:
(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合)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四)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四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增强公司的竞争能力;
(三)必须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四)必须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二章 分工及授权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活动由公司根据具体情况指定证券投资部或其他
授权部门(人员)具体负责,财务部和其他相关部门协作实施。
第六条 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对外投资(关联交易除外)事项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依法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
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占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
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对外投资(关联交易除外)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依法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
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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