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4
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5 年 5 月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相关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承诺。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份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或者安排规避法律法规、本指引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减持股份应当规范、理性、有序,充分关注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的利益。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股权分置改革、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
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
登记结算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八条 公司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
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其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要求,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
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
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股权分置改革获得对价、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
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上市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
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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