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诺普信科学作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诺普信作物科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五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为: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应当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基础上,积极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
(二)公平性原则:平等对待和尊重所有投资者;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率、低成本的原则:采用电子网络数据及电子邮件等先进的技术手段,努力提高沟通效果,降低沟通成本。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第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业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
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渠道包括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沟通方式包括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十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为三年。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设置及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负责人,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全面统筹协调与安排。
第十二条 公司设证券投资部作为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部门,具体承办投
资者关系日常管理工作,设专人负责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日常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为:
(一)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与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相关的信息;
(二)筹备股东会;
(三)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四)定期或在出现重大事件时组织分析说明会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及时、充分沟通;
(五)在公司网站中设立公司公告及定期报告等投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