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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8 19:46:15 股吧网页版
诺普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9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诺普信作物科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诺普信作物科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包括衍生品种)前,应知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需接受股份管理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五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证券监管部门及公司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拟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其以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的个人身份信息。

第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公司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五)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八条 若《公司章程》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比本制度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应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九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交所申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交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其身份证件号码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本人所持有证券账户的管理,及时向董事会申报本人所持有的证券账户、所持本公司证券及其变动情况。严禁将所持证券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公司将对本公司现任及离任半年内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备案,并根据信息变动情况及时予以更新。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四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公司上市满一年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百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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