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诺普信作物科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
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对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诺普信作物科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准备公开但尚未公开的信息,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尚未披露的年报、半年报、季报;
(二)公司股利分配方案或者增资的计划;
(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四)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购置、出售资产的决定;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八)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九)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一)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三)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署等活动;
(十四)公司股权激励等相关重大事项;
(十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本制度所指“尚未以合法方式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五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六条 公司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前,应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附件 1),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批,并由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
第七条 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时,由经办人员向接收人员提供书面保密提示函(附件 2),并要求对方接收人员签署回执(附件 3),回执中应列明使用所报送信息的人员情况。
第八条 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后,应将回执复印件留本部门备查,原件交由证券部保留存档,证券部将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查。
第九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露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
息,不得利用所获得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十条 如因外部单位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重大信息泄露,公司应在获得信息后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监局报告并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及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应严格执行本制度的相关条款,同时督促外部单位或个人遵守本制度的相关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订并解释。
深圳诺普信作物科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0 月 29 日
深圳诺普信作物科学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
对外报送信息单位或部门
接收信息单位或部门
接收人数及姓名
对外报送信息内容简述
及报送依据
报送部门经办人及部门负责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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