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8-04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说明
2026 年 5 月 7 日,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收到浙
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立科技”或“公司”)转发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报的二次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6〕第 83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问询函》第 20项问题如下:“逐项说明你公司 2025 年年报是否存在我所《股票上市规则》(2026年修订)第 9.3.12 条的任一情形,你公司是否符合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条件,请年审会计师和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大立科技公告文件、确认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就《问询函》第 20 项问题中涉及律师事项,回复如下:
一、大立科技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相关情况
2025 年 4 月 26 日,大立科技披露《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
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暨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6),大立科技2024 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数据触及《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 9.3.1 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公司股票交易自 2025 年 4 月 29 日起被深圳证券
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股票简称由“大立科技”变更为“*ST 大立”,股票代码仍为“002214”。
二、大立科技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2026 年修订)第 9.3.12 条的任一
情形
本所律师基于非财务专业人士身份查阅了大立科技公告文件、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6〕1593 号,以下简称“《审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天健审〔2026〕1594 号,以
下称“《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取得了大立科技的相关确认文件,逐项对照
《股票上市规则》(2026 年修订)第 9.3.12 条各情形结果如下:
《股票上市规则》(2026 年修订) 是否
存在 说明
第 9.3.12 条规定
根据《审计报告》及大立科技 2025 年年度报告,
(一)经审计的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
2025 年度,大立科技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
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 否
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均为负值,但扣除后
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3 亿元。
的营业收入为 3.31 亿元,高于 3 亿元。
根据《审计报告》及大立科技 2025 年年度报告,
(二)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否 2025 年末大立科技经审计的净资产为 12.84 亿
元,不为负值。
根据《审计报告》及大立科技 2025 年年度报告,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大立科
(三)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
否 技 2025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
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报告》(天健审〔2026〕1593 号),审计意见
类型为无保留意见。
(四)追溯重述后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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