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24
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机制,规范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流程,加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公司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金融及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的用于规避和防范外汇业务风险的业务,外汇业务品种具体包括: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货币掉期、外汇互换、外汇期权、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业务及以上业务的组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需报公司审批。
第二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外汇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投机和非法套利交易。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合约的外币金额需与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量相匹配,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付)款时间相匹配。
第七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八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九条 本制度规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职责范围,具体包括:
(一)公司财务部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计划编制、资金安排、业务操作、账务处理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二)公司内审部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对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的规范性、内控机制的有效性、信息披露的真实性等方面进行审计监督。
(三)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的信息披露部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协助履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事项的董事会及股东会审批程序,并实施必要的信息披露。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和审批机构。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查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范围内,相关部门可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具体决策和审批权限如下:
(一)单笔金额或连续 12 个月累计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由董事会审议。
(二)对于单笔金额或连续 12 个月累计总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的外汇套期保值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授权董事长或由其授权相关人员,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并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四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涉及部门及相关职责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一)财务部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计划制订、资金筹集、日常管理。
(二)采购及销售相关部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基础业务协作部门,负责跟进并提供与未来收付汇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交易背景资料。
(三)内审部门: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管理、执行等工作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四)董事会办公室: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披露部门,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审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协助履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事项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序,并实施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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