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4
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实现证券投资决策及流程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下称“《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其他投资行为。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作为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四条 公司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证券投资。公司应严格控制证券投资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
第五条 公司应以自身名义设立证券帐户和资金帐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他人帐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
第二章 证券投资的审批程序和决策权限
第七条 公司开展证券投资业务前,应根据《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决策权限如下:
1、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或者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在投资之前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上述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有效法律、行政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不相符的,以现行有效法律、行政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为准。
第九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上述事项的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证券投资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还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未经公司权力机构批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证券投资。在证券投资项目实施前,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应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撰写调查报告和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并上报董事长。必要时,可聘请外部机构和专家对拟投项目进行咨询和论证。
第三章 证券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证券投资活动应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对信息管理和信息披露方面的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全状况,如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证券投资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披露内容和格式按照监管机构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指引或要求办理。
第十三条 公司披露证券投资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 证券投资情况概述,包括目的、金额、期限等;
(二) 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
(三) 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四) 证券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五) 证券投资的风险控制措施;
(六) 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必要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重大资产收购或者重大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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